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法明解释》的决定 ,决定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确审认定标准 ,决定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理著适用规则,同时增加一款,民事决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纠纷临摹、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把“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明确报纸、删去原司法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 ,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将原司法解释中“报纸 、与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据介绍,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决定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决定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
、录像人 ,确保著作权法的正确实施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新华社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同时
,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